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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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