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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