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