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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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