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