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