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三十条

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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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