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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