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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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