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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