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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