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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