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