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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