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