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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