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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