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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