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六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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