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要求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未按规定进行任职备案,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违反规定授权其他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权,以及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