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一)停止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书面报告包括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等材料;

(二)金融控股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机构兼任职务;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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