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一)停止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书面报告包括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等材料;
(二)金融控股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机构兼任职务;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