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十五条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备案报告书,内容至少包含所任职务、职责范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并对照本规定的任职条件逐项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的任职备案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关于任职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决议;
(六)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最近3年内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八)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其他证明任职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材料。
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备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前款所列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材料。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