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十四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任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履职的时间和精力。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在本公司参股或者在其控股的机构担任董事、监事之外,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人民银行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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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