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2号第十二条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单个机构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机构任职,其中不包括本人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该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者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人民银行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