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证》资格考核:

(一)被吊销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证书吊销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依照本规定被给予不得申请资格考核处理的期限未满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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