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焊(包括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电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焊接方法。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本规定所称的焊接人员是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操作的焊工、焊接操作工;焊接方法是指焊接活动中的电弧焊(包括焊条电弧焊、钨极惰性气体保护电弧焊、熔化极气体保护电弧焊、埋弧焊等)和高能束焊(包括电子束焊、激光焊等)以及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焊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