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单位和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应当聘用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开展焊接活动,对焊接人员进行岗位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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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