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