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焊接人员的资格管理,统一组织资格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对焊接人员资格及相关资格考核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