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考核单位不得开展影响资格考核公平、公正的培训活动,不得收取考试费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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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