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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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