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资格证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