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焊接人员进行培训和岗位管理,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标准和技术要求实施焊接人员技能评定,合格后进行授权,并做好焊接人员连续操作记录管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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