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二十条

申请核准的境外单位焊接人员,应当由聘用单位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有的资格证书;

(二)相关核安全设备焊接活动业绩;

(三)未发生过责任事故、重大技术失误的书面说明材料;

(四)境内焊接活动需求材料。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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