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八条

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焊接活动工作记录和业绩良好的,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资格证书有效期延续5年。对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不符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记录和业绩管理要求的,不予延续,需要重新申领资格证书。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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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