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七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的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拟继续从事焊接活动的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由聘用单位组织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从事焊接活动的工作记录和业绩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