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第十三条所有考试成绩均达到合格标准视为资格考核合格。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可在考试结束日的次日起1年内至多补考两次,补考仍未合格的,视为本次考核不合格。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