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证书申请与颁发

第十条

申请人员由聘用单位组织报名参加资格考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学历证明;

(三)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视力检查结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