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基本原则:
(一)树立正确导向。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
(二)注重条件支撑。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
(三)促进规范办园。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四)强化过程评估。将加强保育教育过程评估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改革的重点。聚焦评估活动组织、师幼互动、家园共育等过程质量的核心内容,关注幼儿园提升保育教育水平的主观努力和改进程度,引导幼儿园注重自我评估、自我诊断、持续改进。
(五)坚持以评促建。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与效果导向相结合,将促进幼儿园高质量发展作为督导评估的根本目的。充分发挥督导评估的诊断、监督、引导和激励作用,推动幼儿园不断提升保教质量。
- 制定机关
- 教育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