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四章 督导评估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切实减轻基层和幼儿园迎检负担。各地要根据本办法明确的幼儿园督导评估重点指标和当地幼儿园质量评估具体标准,统筹开展督导评估,将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与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督导评估、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等工作统筹实施。在一年内,一所幼儿园接受县市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实地督导评估次数不超过1次。实地督导评估时查看的材料,应为幼儿园日常办园过程中形成的资料,不得要求幼儿园为迎评专门准备。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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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