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被实地督导评估幼儿园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建专业化的督导评估组,评估组应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和优秀园长(或骨干教师)等。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