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被实地督导评估幼儿园的实际,有针对性地组建专业化的督导评估组,评估组应包括学前教育行政人员、教研人员和优秀园长(或骨干教师)等。

制定机关
教育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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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