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三章 督导评估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各级教育督导部门总结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教育督导部门及本级人民政府。制定机关教育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