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九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办结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当按照《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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