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九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九条第一章 总 则第九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办结法律服务业务后,应当按照《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将有关业务材料立卷归档;重大、疑难的法律服务业务,还应写出书面小结,以积累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