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八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