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八十三条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八十三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开展下列证后服务: (一)协助进行公证事务的证后回访,重点回访和检查经公证的合同、协议等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文书的履行情况; (二)对经协助办理的公证事务在证后发生纠纷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协助或者独自进行调解; (三)其他证后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