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八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收费手续由乡镇法律服务所统一办理;对规定未列及的法律服务收费,可参照律师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对规定可以酌情减免收费或者缓收费用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主任决定。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办理业务和协助办理公证的收费分成比例,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有关规定办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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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