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九条

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

第七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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