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七十九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九条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第七十九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与本地区公证处协商建立公证协作和联系制度,可以在乡镇法律服务所内设置公证联络员。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