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七十八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八条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第七十八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办理公证,必须遵守有关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禁以乡镇法律服务所名义为当事人出具公证证明。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