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七十七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七条第八章 协助办理公证第七十七条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协助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事项: (一)协助开展证前服务; (二)协助办理公证申请; (三)协助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四)协助开展证后服务。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