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七十四条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应当做到目的观点明确,如实反映委托人提供的客观事实和证据材料,准确引用法律条文、语言规范精炼、逻辑严谨,通俗易懂;有法定标准格式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书写。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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