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第七十三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对请求合法、正当的,应当予以支持;对请求非法、不当的,应当劝说委托人放弃请求,或者拒绝予以代书;对不涉及法律事务的代书请求,一般不予受理。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