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二条

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第七十二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代写下列法律事务文书: (一)起诉书、控告书、答辩书、上诉书、申诉书、执行申请书等民事、经济、刑事、行政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二)合同、协议、章程、遗嘱、申请书、赠与书、声明书等民事、经济、行政非诉讼法律事务文书; (三)其他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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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