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 / 第七十一条独立法条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七章 代写法律事务文书第七十一条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公民和法人的委托,代表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和法律,代为书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为委托人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帮助。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