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七十条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七十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于涉及正在处理过程中的具体纠纷、具体案件中应判刑期和应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询问,一般不应做出具体回答,不应就具体期限和数额发表意见; (二)对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没有明文规定难以回答的询问,或者不属解答范围的询问,应当向询问人做出说明,或者告知询问人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 (三)不得公开引用内部规定; (四)对于涉及纠纷事务的询问,如询问人情绪异常,可能作出不理智行为的,应尽可能采取必要的缓解和防范措施。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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