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十九条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九条

书面解答法律询问,应当在认真阅读和分析询问人来信所提问题和所叙述事实的基础上,对叙述事实清楚的,可以依法做出明确的解答;对叙述含糊不清的,一般只做原则性的解答。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