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十七条

第六章 解答法律询问

第六十七条

乡镇法律工作者针对询问的不同方式,可以分别予以口头解答或者书面解答。 乡镇法律工作者可以利用广播、板报等各种形式,定期或者不定期到机关、企业、田间、农贸集市、学校上门服务,开展解答法律询问活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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