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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