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第六十三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 制定机关
- 司法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主持调解纠纷
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纠纷情况,告知当事人分别通过下列途径处理: (一)依法向有关机关提请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属于疑难民间纠纷的,提请乡镇人民政府处理。